速读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精华版:虚拟资产在香港要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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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链得得官方账号

摘要: 香港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

速读香港证监会《立场书》精华版:虚拟资产在香港要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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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香港证监会(SFC)行政总裁Ashley Ian Alder出席并发表演讲,他提到,大部分虚拟资产其实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证券和期货条例,因此帮助交易所绕开了监管。

下午5时,香港证监会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详细阐明了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何监管。链得得梳理《立场书》精华内容,带您解读虚拟资产在香港要怎么玩。

《立场书》适用机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第一部分所针对的是全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管理及分销层面。证监会持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 10%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11 月 1 日声明》所列明的额外规定。证监会亦在另一份通函中,列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的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上述措施带来的综合效果是,将可让投资者权益在基金管理层面或分销层面或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

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本文件所环绕的主题。本会在《11 月 1 日声明》中建议的监管框架,乃适用于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在自动化交易场所或股票及期货交易所,投资者是透过持牌中介人进行交易的,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却有所不同,它们是直接与公众接洽的。有鉴于此,并经完成探索分析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可参照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应商或经纪商所须达到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施以相若的监管标准。因此,证监会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另外,证监会今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例,而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监管框架: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20的人士批给牌照

一、发牌及监管

1、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20的人士批给牌照。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2、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

3、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作为整体来考量。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并构成综合业务的一部分。

4、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准。

5、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6、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

二、监管标准

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b) 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订)。

(c)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d)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e) 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f)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销牌照、公开谴责或款)。

三、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有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 平台营运者一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

c. 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点击此处查看《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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