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庞氏骗局,更是变相ICO,细数火牛视频七宗罪

链法
链法 得得号

2018年10月21日 专注于区块链法律实务

摘要: 当回本的时间从10天变为1000天,火牛视频真正做到了“朝令夕改”,联想之前已经被政府定性为传销的“云联惠”,起码人家每天消费返利万分之五的比例不会变。

火牛视频大家都不陌生。

(火牛生态可视化图示,依据其白皮书和App内容由链法团队制作)

其生态如上图所示。主打“打赏即挖矿”,而打赏分为付费打赏和免费打赏,其白皮书中称之为“付费打赏合约”和“免费打赏合约”。

在其生态中,有火票和火钻。所谓打赏挖“矿”,大家可以把“火钻”理解为“矿”。通过打赏和邀请机制,都能获得相应的火钻,而火钻的作用在于参与平台分红。按照平台的表述,火钻随着平台的发展,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平台会拿出80%的收入来给用户分红,每个用户能分多少则取决于用户持有的火钻数量。

火票可以通过直接充值人民币获得,用户在平台充值100元,可以获得1000火票(截止发稿时)。

在《火牛充值协议》中,有这样的描述:火票”是本团队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商品,您可以用“火票”自由购买虚拟礼物等本平台上各项产品或服务。您可将购买的虚拟礼物赠与主播或平台创作者。但是,“火票”不能兑换为人民币, 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相应数量的“火票" 。

火票用于打赏,打赏火票可以获得火钻 。打赏者和被打赏者,各获得产生火钻的50%。得到的火钻,可用于参与平台分红。目前,因为种种原因,平台上的微信和支付宝充值渠道都已无法使用。

火牛视频从推出至今,争议颇多。拉人头、薅羊毛、庞氏骗局、传销、非法集资。众多媒体、网友都曾撰文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链法团队从法律层面,细数火牛视频“七宗罪”。

一宗罪:以区块链之名,行非法集资、传销之实。

火牛视频在推出伊始,就称自己是Youtube+抖音+区块链。而现在,这部分内容已经被改成了“视频+信任”。

颇具讽刺的意味的是,纵观现在的火牛视频官网,唯一的也是最醒目的有“区块链”字样的是位于公告位置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和“区块链”为名,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在上述风险提示第三条中特别强调: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事实上,白皮书也好,官网也好,从火牛视频推出至今,尚没有让公众看到任何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难怪有网友说,火牛视频与区块链没有半毛钱关系。但这似乎并不影响火牛视频现在1300余万的注册用户量。这其中原因,相信大部分明白人都是明白的。

有网友将其模式总结为“消费返积分,积分可兑换成人民币”,我们非常认同,至于为什么,我们会在下文详细论述。

值得一提的是,火牛视频在五部委风险提示的公告文章前配以“监管重拳”字样,不知这记重拳,何时会落在它自己身上。

二宗罪:代币与法币变相兑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如上图所示,用户通过充值可以购买平台的火票,而这部分充值会转化为平台的收益(我们更愿意称之为“平台资金池”)。购买的火票经过打赏会转化为火钻(事实上,用户通过注册两个账号,既可以成为打赏一方,也可以成为被打赏一方,购买的火票都将会转化为一个人的火钻),火钻是直接可以参与平台分红(现在已经被修改为“回馈”),而这种“分红”的过程在本质上实现了由平台代币(火钻)兑换为法币(人民币提现)。

虽然喊着“打赏即挖矿”的口号,但是“火钻”与区块链没有任何关系,说其是数字货币或者是虚拟货币实在有些牵强,其本质上更像是火牛平台的积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在其《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一文中提出,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这是火牛App界面截图,其中明确提到,收益火票可以折合人民币在钱包提现。收益火票可直接申请提现。)

此外,在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一条中提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可能火牛深知其做法有违法之嫌,但其在《火牛充值协议》中“火票不能兑换为人民币, 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相应数量的火票”的表述有些欲盖弥彰。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与淘宝、京东积分再消费的机制不同,火牛通过火票和火钻的机制,一是完成了资金的聚集,二是通过变相为用户完成由代币到法币的兑换这一过程,吸引更多的用户将资金注入平台,已经涉嫌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宗罪 是庞氏骗局 也是变相ICO

链法团队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对ICO的定义进行过阐述,我们认为:从本质上来看,ICO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如果再说明确一些,ICO是一种初创区块链项目(公司)通过发售数字代币进行融资的手段。图谱|网易星球的“全民比特币”是不是变向ICO?

在火牛视频的平台上,更多的用户涌入、注册、充值购买火票,其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火钻,从而分红。

这里的“变相”有二:一是引入了火票机制,通过火票打赏与火钻挂钩,而火钻与人民币挂钩,这一点不同于常规的ICO。

二是通过调整分红比例,将大量用户的资金聚集在自己的平台,当用户回本的周期由10天变为10000天的时候、当平台资金分红可以维持的时间由10天变为10000天的时候,这部分资金其实就在平台手里,平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一过程本质上就是ICO(如果他与区块链有关系的话)。

四宗罪:多层级邀请奖励模式,涉嫌传销犯罪

(图片来源:火牛白皮书)

用户在注册需要邀请码,而在传销活动中,“邀请”的含义在于形成了上下线关系,上线从下线业绩中直接抽成。

这种高计酬的形式不同于斗鱼、虎牙等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打赏。“邀请码”机制的存在有别于正常的网站为了防止恶意注册ID灌水,提高会员质量,火牛则是在邀请码机制下,以高计酬吸引用户发展下线,吸引用户和资金进入平台。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而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种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这样表述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在认定“非法传销”时,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火牛视频无疑都占了。

五宗罪:设立站外链接选项 变相鼓励侵权

(图片来源:火牛视频App)

在火牛的视频发布界面,有“长按粘贴外站播放链接”选项,用户可以直接将包括抖音、火山小饰品、快手、美拍、西瓜视频在内的其他类似短视频平台内的短视频。

2018年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个案件就是抖音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产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抖音在起诉中称,百度旗下的小视频产品大量抄袭搬运抖音作者创作的视频,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早在今年3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要求,要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并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火牛视频直接提供外链接口方便用户转载其他短视频平台,无疑是“顶风作案”。

如果从商业生态来讲,作为主打短视频的平台,火牛视频鼓励“抄袭”,很难想象其在白皮书中提到的“视频内容理解”是如此的“理解”。

六宗罪 披着短视频平台外衣的资金盘

在网传的一张QQ截图中,火牛CEO景风用“教育”的口气回应“投资人”,火牛是直播短视频平台,不是投资平台。更是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不要以投资心态玩火牛”。

事实上,火牛视频虽没有承诺回本周期,但却一直用“分红”的噱头吸引用户(投资人),分红意味着回报,回报对应的本身就是投资,这是其一。

前文中曾提到,火牛视频的模式有别于斗鱼、虎牙等直播平台,因为有了持token分红,所以用户购买平台虚拟商品(火票)的目的不再单纯是消费。此外,鼓励“拿来主义”的内容运营方式,使得内容质量较低,打赏不再“名副其实”,打赏不再是简单的“消费行为”。平台机制如此相信景风比任何人都清楚,这是其二。

最后一点,强调回馈分红是平台愿意而为之,颇有些“过河拆桥”的意味。一方面,持token分红,是平台的承诺,“承诺”和“愿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承诺所对应的应当是“兑现”;另一方面,回馈和分红,是完全两码事,混淆视听,也只能说明其词穷理尽。

七宗罪:将“信任”作为自己的目标 却“朝令夕改”

火牛视频白皮书中,强调“视频+信任=火牛”,但火牛的一系列做法,却在不断地践踏信任。

其一,改“分红”为“回馈”,且修改比例

在早期的白皮书中,火牛视频官方称,人人是“股东”,平台全部收入按照固定比例(80%)分配给所有FB持有者。全民持“股”,利益绑定,公平透明分配收益。

随后,在新版本的白皮书中,“分红”二字变为“回馈”,分红比例变成了“X%”。“分红”一词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权利,而回馈一词,强调的则是赠送。

此外,强调是“免费打赏合约”和“付费打赏合约”,“合约”一词强调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强调的对义务履行的约定,火牛视频单方面修改的做法,毫无契约精神可言。

其二,从不公布平台收入

火牛视频从未公布过其收入,分红的比例、分红的规则都是平台说了算。

当回本的时间从10天变为1000天,火牛视频真正做到了“朝令夕改”,联想之前已经被政府定性为传销的“云联惠”,起码人家每天消费返利万分之五的比例不会变。

五部委的风险提示的文末提到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链法团队此前曾对风险提示进行解读,对于到底向哪个机关,链法团队提醒广大用户:对于涉及侵害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国家金融稳定的,可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举报;对于违法违规网站,可以向网信办举报;对于这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于涉嫌传销、非法广告的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

(作者:链法,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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