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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法 得得号

Aug 03, 2018 专注于区块链法律实务

摘要: 在公众对“区块链”狂热追捧的大环境下,只有了解并研究相对理性和冷静的学术界对于该技术的相关看法,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区块链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编者按:2016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以太币等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而衍生出的“数字货币”价格的暴涨,区块链技术这一一开始只为专业人士所知的前沿技术逐渐变为了妇孺皆知的新的“风口”,各种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项目纷纷上马,各行各业+区块链。在公众对“区块链”狂热追捧的大环境下,链法律师团队认为,有必要了解并研究相对理性和冷静的学术界对于该技术的相关看法,以便正确认识和把握区块链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数据

我们在“知网”上以“区块链”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得到以下信息:

 1.从发文量来看,国内学术界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起源于14年(2篇论文),15年后发文量开始剧增,到17年中时发文量达到1265篇。

2.从学科分布上来看,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应用、金融和信息经济领域。具体分布如下:

3.从发文机构上来看,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工商银行、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等机构的发文量都达到了20篇以上。

4.从关键词来看,在相关研究中,出现频次较高的词汇为:去中心化、比特币、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大数据。

5.该领域的经典文献如下:

二、法学领域的文献

 链法律师团队专注于区块链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为了解法学界对区块链的研究现状,链法律师团队在知网和百度学术上搜索了关于区块链技术法律问题的代表性文献并对其中部分文献分类概述如下:

在商标权领域,张怀印,凌宗亮指出:当前的商标注册制度,是在商业标识使用日益频繁,权利冲突日益增多并扰乱了正当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借助具备公信力的政府主体对民事权利予以判断和确认。而区块链带来的技术价值之一就是依靠其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集体维护、共识信任机制等优势,从根本上改变现代市场交易上的信用体系。在此前提下,区块链技术在商标的使用证明、公示和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将起到积极作用。

华劼指出:区块链与智能合约这些创新技术如能运用于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将极大简化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的过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同时,计算范式中的技术漏洞又可能使智能合约的执行导致非法的行为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区块链技术如何应用于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智能合约是否落入传统合同法规制范畴、应如何应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刘德生,葛建平等指出: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区中心化、不可篡改,时间戳和智能合约等特性,其可以被用于著作权的确认和交易环节。在著作权确认环节,区块链区中心化、不可篡改和时间戳特性有助于实现著作权的及时和低成本确认。在著作权的交易流通环节,点对点传输和智能合约技术有助于加快著作权的流通速度和著作权的精准流通。

其指出,ICO的商业模式分为类股权模式和非股权模式,虽然类股权模式的ICO与IPO有相似处,但是ICO投资者权利受限等诸多不同决定了ICO与IPO法律性质实际上存在差异,而非股权模式ICO的基本形式是赋予投资者要求ICO组织者给付特定对象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看,该模式也可被描述为请求权模式ICO。对于ICO的监管,其指出,我国在对ICO监管模式进行选择时应当更多考虑采用金融沙盒监管模式。

 邓建鹏研究了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的监管问题。其指出从短期来看,要求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将客户资产和平台自有资产做有效区分乃势在必行。从长期来看,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将是监管的方向。而中国将来的监管规则,应重点关注交易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交易者资金(现金与数字资产)存管、反洗钱机制、风险揭示和交易者权益保护等。

谢杰指出,由于比特币只是特定虚拟商品而非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利用比特币支付与交易系统能够脱离外汇管理制度以及金融刑法保护机制(骗购外汇罪)的震慑,将人民币兑换成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货币并且不需要实施任何欺骗性使用海关、外汇证明文件的行为。因此,比特币支付与交易系统的存在与发展使得传统购汇管理法律制度的保护失灵,有必要厘清比特币的刑法属性,并完善相关金融刑法制度。

 (二)区块链与金融监管

何隽铭研究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的ICO(Initialcoinofferings)问题,并将ICO定义为:“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承认数字代币的前提下,初创区块链公司所使用的通过发行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数字代币,募集其发展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

 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孟奇勋,吴乙婕指出,区块链等新技术有利于著作权权属确认、著作权维权举证程序和著作权交易效率的提升。

其指出,ICO的商业模式分为类股权模式和非股权模式,虽然类股权模式的ICO与IPO有相似处,但是ICO投资者权利受限等诸多不同决定了ICO与IPO法律性质实际上存在差异,而非股权模式ICO的基本形式是赋予投资者要求ICO组织者给付特定对象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看,该模式也可被描述为请求权模式ICO。对于ICO的监管,其指出,我国在对ICO监管模式进行选择时应当更多考虑采用金融沙盒监管模式。

邓建鹏研究了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的监管问题。其指出从短期来看,要求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将客户资产和平台自有资产做有效区分乃势在必行。从长期来看,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将是监管的方向。而中国将来的监管规则,应重点关注交易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交易者资金(现金与数字资产)存管、反洗钱机制、风险揭示和交易者权益保护等。

谢杰指出,由于比特币只是特定虚拟商品而非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利用比特币支付与交易系统能够脱离外汇管理制度以及金融刑法保护机制(骗购外汇罪)的震慑,将人民币兑换成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货币并且不需要实施任何欺骗性使用海关、外汇证明文件的行为。因此,比特币支付与交易系统的存在与发展使得传统购汇管理法律制度的保护失灵,有必要厘清比特币的刑法属性,并完善相关金融刑法制度。 

(三)区块链与税收征管

王寰指出,比特币有一个比普通法定货币更大的优势,即它可以跨国界使用,且不受信用卡使用所需的广泛授权过程的限制,这一特性方便于跨境交易,但也带来了传统防范国际逃税避税的措施在数字货币冲击下力不从心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内立法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明晰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明确比特币交易应课征得税种和适用税目,监管海外账户。

杜莉,郑毓文指出,在增值税征管领域,纳税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偷逃骗增值税的行为仍然存在并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较大损失,而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构建相应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交易记录系统和清算系统能有提升增值税的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张怀印,凌宗亮:《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的证明作用》,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5期,第78页以下。

[2]孟奇勋,吴乙婕:《区块链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载《出版科学》2017第6期,第27页以下;

[3]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第2期,第13-19页。

[4]刘德生,葛建平,董宜斌:《浅议区块链技术在图书著作权保护和交易中的应用》,载《科技与出版》2017第6期,第76-79页。

[5]何隽铭:《ICO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分析及监管模式优化——基于九国ICO监管现状》,载《上海金融》2018第二期,第87-91页。

[6]邓建鹏:《探寻数字资产监管之路——基于国外经验教训的思索》,载《银行家》2017年第九期,第137页。

[7]谢杰:《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金融刑法的风险与应对——以比特币交易对外汇犯罪刑法规制的冲击为视角》,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8期,第63页。

[8]王寰:《比特币引发的国际逃税避税问题及其法律应对》,载税务研究,2018年第一期,第81-87页。

[9]参见杜莉,郑毓文:《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我国增值税征管创新:机制分析和方案设计》,载《税务研究》2018年第6期,第7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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